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1990, Vol. 30 ›› Issue (1):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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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梅芬,钟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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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外国实行法人犯罪主体制度的条件分析,对我国现实特定社会条件的考察,指出我国法人尚且未能在经济领域中很好地承担其经济责任,在法律上让其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更是脱离实际。从刑罚的效果来看,要解决“法人犯罪”问题.惩罚参与“法人犯罪”的自然人才是关键,把法人作为犯罪主体来惩罚并不能有效地抑制“法人犯罪”。
关键词:  , 我国法人, 犯罪主体, 我国现有条件, 抑制&ldquo, 法人犯罪&rdquo,
骆梅芬,钟永年. 我国法人不宜成为犯罪主体[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 30(1): 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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