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07, Vol. 47 ›› Issue (3):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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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亚平[1];代中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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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基础认识上存在的模糊和分歧,作者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角度阐述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符合并基于WTO协议规则,基于中国区域合作战略和CEPA协议,并明确阐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是CEPA协议的延伸和具体落实。文章还分析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与CEPA法律地位上的差别和特点。
关键词: 泛珠三角区域合作, WTO协议, CEPA, 法律基础, 法律性质
中图分类号:
DF96
慕亚平[];代中现[]. 论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法律基础及法律性质[J].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47(3):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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