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1, Vol. 51 ›› Issue (6): 2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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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罡, 陈文婷
CHEN Yugang, CHEN Wenting
摘要: 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控制权市场都是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外部治理机制。如果法律制度较差,则市场将成为更重要的治理机制;相反,如果市场较差,则法律制度将成为更重要的治理机制。以2000—2008年的730个劣质并购事件为样本,研究了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控制权市场两种外部治理机制之间的关系后发现,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较差的时候,控制权市场对劣质并购的惩戒作用较强;当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增强后,控制权市场对劣质并购的惩戒作用减弱。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和控制权市场这两种外部治理机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替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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