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3, Vol. 53 ›› Issue (4): 174-188.
黄瑶1, 卜凌嘉2
摘要: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岩礁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岛屿,但被称为“岩礁条款”的该《公约》第121条第3款,既没有界定岩礁的自然属性,也没有对其社会经济属性的标准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予以明确规定。学界和国家实践对何为岩礁有不同的看法,而国际法院至今也未曾对岩礁的定义作出直接的解释。从《公约》的有关历史资料、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和学者的有关著述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认为:对岩礁定义的宽泛解释并不可取,判定某一地质形态是属于岛屿还是岩礁,应主要考察其自然条件是否足以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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